危险作业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施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特定行为。

一、犯罪主体危险作业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资格的单位,也可以是个体经营户、无证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等。只要是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实施了相关危险作业行为的自然人,都可能成为该罪的主体。例如,一些小型工厂的负责人、个体矿山的经营者,以及普通的工人等,都有可能因实施危险作业行为而触犯此罪。

二、主观方面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并且实施这些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但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险状态的发生。比如,某工厂负责人明知不按照规定对设备进行维护可能会引发安全事故,但为了追求生产进度,仍然故意不进行维护,这就体现了主观上的故意。

三、犯罪客体危险作业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如果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危险作业,一旦发生事故,可能会对周围不特定的人群造成伤害,也会对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例如,化工企业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一旦发生泄漏、爆炸等事故,会对周边居民的生命安全和附近的建筑物、设施等财产造成严重威胁。

四、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施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行为。《刑法》规定了三种具体情形:一是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是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是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且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就构成危险作业罪。

危险作业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