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到期后,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若有约定保证期间,按约定执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担保法律关系中,担保责任的免除时间与保证的方式以及保证期间密切相关。首先要明确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对于保证期间,这是确定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的重要时间节点。如果债权人和保证人有约定保证期间,那么就按照他们约定的期间来执行。比如双方约定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那么在这一年的时间内,债权人需要按照规定的方式主张权利。
当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法律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以一般保证为例,在这六个月内,如果债权人没有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那么保证人就可以免除保证责任。这是因为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只有在债权人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且执行无果后,保证人才承担责任。若债权人未在规定的保证期间内采取这些措施,就视为其放弃了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权利。
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也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若在保证期间内没有行使这个权利,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就会免除。
此外,若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所以,担保到期后担保责任的免除需要根据具体的保证方式、保证期间的约定以及债权人是否在规定期间内主张权利等多方面因素来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