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当事人的财产遭受损失,个人向法院申请,对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在司法实践中,个人财产保全具有重要意义。当个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侵害,且存在对方当事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等可能导致将来判决难以执行的情况时,就可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财产保全主要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并且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诉讼中财产保全则是在诉讼过程中,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人民法院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财产保全的范围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保全的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财产保全制度的设立,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裁判能够得到有效执行,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个人财产保全是什么意思(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