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不能过户,因为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具有人身属性,不可转让、继承。居住权的设立、变更或消灭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登记等操作。
首先要明确居住权的性质。居住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的一项用益物权,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就从法律层面规定了居住权不具备过户转让的特性。
不过,居住权的设立、变更或消灭有相应的法定程序。居住权的设立通常是通过书面合同或者遗嘱的方式。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这意味着,居住权的生效是以登记为要件的。如果是通过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同样需要进行登记才能使居住权有效。
当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时,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这一系列的规定都是为了保障居住权制度的有序运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虽然居住权不能过户,但在居住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才能确保居住权相关权益得到合法有效的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