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房产证号写错了,可以通过协商修改、公证变更、诉讼变更等方式进行更改。

若双方能够友好协商,可直接对离婚协议进行修改。在发现房产证号写错后,夫妻双方可以重新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中明确指出原离婚协议中房产证号存在错误,并写明正确的房产证号。同时,要在补充协议中说明该补充协议与原离婚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且以补充协议为准。双方签字确认后,各持一份,这样就完成了对错误信息的修正。

若担心自行修改的协议存在效力瑕疵,可选择进行公证变更。夫妻双方携带身份证、原离婚协议、房产证等相关材料,一同前往当地的公证处。向公证人员说明情况,公证人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原离婚协议进行审查,然后对修改房产证号这一行为进行公证。公证后的协议具有更强的证明力,能有效避免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

如果双方无法就修改房产证号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其中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离婚协议中的错误内容进行变更。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房产证号确实写错了,比如房产证原件等。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若查证属实,会依法作出变更离婚协议的判决。

无论是哪种修改方式,修改完成后,都应及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如果涉及房产过户等问题,要将修改后的协议提交给房产管理部门,避免因信息不一致导致后续手续无法顺利办理。发现离婚协议房产证号写错后,要及时采取合适的方式进行更正,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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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