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探视权,受阻方可以先尝试与对方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可通过向法院起诉或申请强制执行来保障探视权的实现。
探视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当一方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视权的义务时,有多种途径可以解决。
首先是协商解决。双方可以心平气和地坐下来沟通,分析阻碍探视权行使的原因。有可能是一方存在误解,比如担心探视会影响孩子的学习或生活,通过协商解释,消除顾虑,从而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探视方案,这样既能保障孩子与非直接抚养方的正常交往,也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
如果协商不成,受阻方可以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起诉时,受阻方需要准备好相关证据,如离婚协议、法院判决书等能证明自己享有探视权的材料,以及对方阻碍自己行使探视权的证据,向法院请求判决对方协助自己行使探视权。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若对方仍然不履行法院判决,受阻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需要注意的是,强制执行的对象是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而不是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法院会通过多种方式促使对方履行协助义务,保障受阻方的探视权得以实现。
总之,不履行探视权并非无解,受阻方可以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保障孩子能在父母双方的关爱下健康成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