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诉讼费用一般由败诉方承担,但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在借款纠纷的诉讼中,诉讼费用的承担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是基本原则。这是因为败诉方通常被认为在案件中未能成功主张自己的权利,其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或者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支持自己的诉求。例如,在一个借款案件中,出借人起诉借款人要求偿还借款,若最终法院判决借款人败诉,那么借款人就需要承担此次诉讼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等。
然而,也存在特殊情况。如果胜诉方自愿承担诉讼费用,这也是被允许的。这可能是出于多种原因,比如双方之间存在其他的关系或者约定,胜诉方从更长远的利益考虑,愿意自行承担费用以达成其他目的。
当出现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情况时,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这就需要法院综合考虑案件的各种因素,如双方的主张、证据的采信程度、责任的划分等。例如,出借人主张借款人偿还10万元借款及利息,但法院最终判决借款人偿还8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分配诉讼费用。
对于共同诉讼的案件,如果当事人败诉,法院会根据各当事人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来决定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比如在一个多人共同借款的案件中,不同借款人对借款的使用情况和受益程度不同,法院会综合考量这些因素来确定每个借款人应承担的诉讼费用比例。总之,借款诉讼费用的承担是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确定的。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七条
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