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受偿是指在债务人存在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特定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清偿的权利。
在经济活动和法律关系中,当债务人面临多个债权主张时,优先受偿权的存在使得部分债权人能够在清偿顺序上占据优势。这一概念在多个法律领域都有体现。
从法律规定角度来看,不同类型的优先受偿权有不同的适用情形。例如,在担保物权方面,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假设甲向乙借款,并以自己的房屋作为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若甲到期无法偿还借款,乙作为抵押权人,就可以对该房屋进行处置,并就所得款项优先于甲的其他普通债权人获得清偿。
建设工程领域也存在优先受偿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是为了保障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能够及时获得工程价款。
此外,船舶优先权、航空器优先权等也是优先受偿权的具体表现形式。船舶优先权是海事请求人依照法律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优先受偿权的设立旨在保障特定债权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和公平的市场秩序,平衡不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它在促进经济活动、保障特定行业发展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