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计算,为期三十日。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反悔,可撤回申请;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则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是法律为协议离婚设定的一个特殊程序,旨在避免冲动离婚,维护婚姻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明确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也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具体计算时,从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次日开始起算三十日冷静期。例如,1月1日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申请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那么1月2日开始进入冷静期,到1月31日冷静期结束。在这三十天内,只要有一方反悔并按照规定程序撤回申请,离婚程序即终止。

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也就是从2月1日到2月28日(假设该年2月有28天),双方需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如果双方在这个时间段内未申请,同样会被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此时若双方仍想离婚,就需要重新按照协议离婚的程序,再次申请、经历冷静期等流程。

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冷静期仅适用于协议离婚的情况。如果是通过诉讼离婚,并不适用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离婚冷静期怎么算(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