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房东提前收回房屋而房客不同意时,可先尝试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可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处理,房客可要求房东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房东承担违约责任并给予赔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房东和房客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房东提前收回房屋而房客不同意时,第一步应进行协商沟通。双方可心平气和地交流,了解房东提前收回房屋的原因,看是否存在特殊情况,如房东自身有紧急住房需求等。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可以探讨解决方案,例如房东给予房客一定的经济补偿,让房客有时间寻找新的住所,或者延长一定时间的租赁期限等。
若协商不成,就要看合同中是否有关于提前解约的相关约定。如果合同明确规定了房东在某些情况下有权提前收回房屋,且房东的行为符合这些约定,那么房东应按照约定给予房客相应的补偿。但如果房东的提前收回行为没有合同依据,属于违约行为,房客有权要求房东继续履行合同。也就是说,房客可以要求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居住在该房屋内,直至租赁期限届满。
若房客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已不可能,房客可以要求房东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通常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一般包括退还剩余租金、支付违约金等。违约金的数额以合同约定为准,但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或增加。
如果房东拒绝承担违约责任,房客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房客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如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沟通记录等,以证明房东的违约行为和自己的损失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