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代理权人签订的合同主要有无权代理合同和表见代理合同。前者效力待定,若被代理人追认则有效,不追认则无效;后者虽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合同有效。
在法律层面,无代理权人签订的合同类型需要深入了解。首先是无权代理合同,这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而签订的合同。比如,A并未授权B代表自己与C签订买卖房屋的合同,而B擅自以A的名义与C签订了该合同,此合同就属于无权代理合同。这类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根据《民法典》规定,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有追认权。如果被代理人在相对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予以追认,那么该合同自始有效,被代理人需履行合同义务;若被代理人拒绝追认,合同则自始无效,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其次是表见代理合同。表见代理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例如,甲公司长期让员工乙携带盖有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与丙公司进行业务往来,后来乙离职后未经甲公司同意,仍持该空白合同与丙公司签订了新的合同,丙公司基于以往的交易习惯和乙持有空白合同的事实,有理由相信乙有代理权,此时签订的合同就构成表见代理合同。表见代理合同的目的在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只要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该合同就有效,被代理人要承担合同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