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和抵押权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成立要件、标的物、担保方式、权利实现方式等方面。
一、成立要件不同。抵押权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为要件,通常只需当事人签订抵押合同,并依法办理抵押物登记(部分抵押物需登记才生效,部分登记产生对抗效力),抵押权即设立。例如,企业将其厂房抵押给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后,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银行就取得抵押权,厂房仍由企业继续占有使用。而质权的成立则以质物的交付为必要条件。以动产质权为例,当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交付给债权人时,质权才成立。比如,张三向李四借款,将自己的手表出质给李四,只有当张三把手表交到李四手中,李四的质权才设立。
二、标的物不同。抵押权的标的物可以是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也可以是动产,像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还包括一些财产权利,如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而质权的标的物一般为动产和权利,不包括不动产。像股权、应收账款等权利可以设定质权,但不能设定抵押权。
三、担保方式不同。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担保物权,抵押人仍可对抵押物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影响抵押物的正常使用和经济价值的发挥。而质权是转移标的物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权人占有质物期间,出质人无法对质物进行使用和收益。
四、权利实现方式不同。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一般需要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抵押物等方式来实现债权。而质权人在债权到期未受清偿时,除了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还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并且,在质权人占有质物期间,如果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