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委托后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可通过要求鉴定机构作出解释说明、申请重新鉴定、向相关部门投诉等方式处理。
在双方委托进行鉴定后,如果对鉴定结果存在异议,有多种途径可供选择来解决问题。
可以要求鉴定机构作出解释说明。鉴定机构有义务对鉴定过程、依据和方法等进行详细阐释。这是因为鉴定报告通常较为专业,非专业人士可能难以理解其中的专业术语和复杂逻辑。通过与鉴定机构沟通,能让当事人更清楚鉴定的具体情况,判断鉴定结果是否合理。比如在医疗事故鉴定中,对于涉及医学专业知识的鉴定结论,当事人可能存在诸多疑惑,此时就可以要求鉴定机构进行解释。
申请重新鉴定也是常见的处理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存在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形时,当事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需要向委托鉴定的主体提出申请,如在诉讼过程中,一般向法院提出。同时,要提供合理的理由和相关证据来支持重新鉴定的请求。例如,若能证明鉴定所依据的材料存在虚假或错误,就可能成为重新鉴定的有力理由。
另外,还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如果认为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存在违规行为,如收受贿赂、违反职业道德等,可以向鉴定机构的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进行投诉。这些部门会对投诉进行调查处理,若查证属实,会依法对相关机构或人员作出处罚。
最后,在一些情况下,也可以寻求专家辅助人帮助。专家辅助人可以对鉴定结果进行专业分析,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意见,帮助当事人更好地理解鉴定结果,并在必要时在法庭上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总之,在对鉴定结果有异议时,当事人应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
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均有异议的,分摊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