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存在三种法定情况,一是女方在怀孕期间;二是女方分娩后一年内;三是女方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不过,女方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这一规定主要是从保护妇女、胎儿和婴儿的合法权益出发。在女方怀孕期间,身体和心理都承受着较大的负担,需要稳定的生活环境和良好的心理状态。分娩后一年内,女方身体需要恢复,同时还要照顾婴儿,此时如果男方提出离婚,会给女方带来巨大的精神压力,不利于女方的身心健康和婴儿的成长。终止妊娠对女方的身体和心理也会造成一定的伤害,在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给予女方一定的保护期,体现了法律对女性的关怀。

法律也并非绝对禁止男方在这些特殊时期提出离婚。如果是女方提出离婚,法律是允许的。因为女方主动提出离婚,可能是经过深思熟虑,且认为离婚对自己更为有利,此时尊重女方的意愿,保障其离婚自由的权利。

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也可以不受该限制。比如女方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男方在这种情况下提出离婚,法院可能会认为有必要受理。因为这种情况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男方的感情,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可能对男方造成更大的伤害。法律对男方在特定时期提出离婚的限制,是为了平衡男女双方的利益,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情况(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