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代管资金6000元,可能涉嫌挪用资金罪或挪用特定款物罪,但通常达不到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一般不构成该罪;若挪用的是特定款物,则可能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具体量刑需结合实际情况判断,若不构成犯罪,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从挪用资金罪角度来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关于“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入罪数额标准是6万元;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入罪数额标准是10万元。所以,挪用代管资金6000元,通常未达到挪用资金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一般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如果挪用的代管资金属于特定款物,比如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等,那就可能涉嫌挪用特定款物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情节严重”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虽然6000元数额相对不大,但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如影响了救灾工作的开展等,仍可能构成此罪。
若挪用代管资金6000元不构成犯罪,也不意味着无需承担责任。资金的所有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挪用者返还资金,并赔偿相应的损失。同时,挪用者所在单位或相关管理部门也可能对其进行内部处分,如警告、记过等行政处罚。总之,挪用代管资金的行为性质和法律后果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七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三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