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在民事活动中,债务的履行通常需要债权人的配合。但有时会出现一些情况,导致债务人无法直接向债权人交付标的物。比如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或者债权人下落不明,又或者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以及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等。在这些情形下,债务人可以通过提存的方式来履行自己的义务。

提存涉及三方主体,即债务人(提存人)、债权人和提存机关。提存机关一般是公证机构等。当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后,就视为其已经履行了债务。提存的标的物可以是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贵重物品、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等。

提存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对于债务人而言,它避免了因债权人的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债务而可能承担的违约责任和风险,使其能够及时消灭债务关系,摆脱债务的束缚。对于债权人来说,虽然提存是在其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受领标的物的情况下进行的,但提存后标的物的所有权依然归属于债权人,并且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不过,债权人领取提存物是有一定期限限制的,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同时,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也由债权人负担。此外,提存还具有一定的公示性和公信力,能够保障交易的安全和稳定,维护市场秩序。总之,债务人提存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具有重要作用。

债务人提存是什么意思(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