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单纯故意躲避债务属于民事违约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在特定情形下,可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或诈骗罪。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债务人会通过各种方式故意躲避债务,比如隐匿行踪、转移财产等。通常来说,这种行为主要是违反了民事法律规定。债务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合同关系,债务人有按照约定履行还款的义务,若故意躲避不还,债权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比如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到期不还钱且故意躲避,出借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偿还本金和利息。

然而,当出现一些特定情况时,故意躲避债务可能上升为犯罪行为。其中一种常见的犯罪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此罪。也就是说,当债权人通过民事诉讼获得了法院的生效判决或裁定,要求债务人还款,而债务人明明有能力偿还却故意转移财产、隐藏资产等方式拒不执行,就可能触犯该罪名。例如,法院判决债务人偿还债权人100万元,债务人有一套价值200万元的房产,但他将房产过户到他人名下,声称自己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另外,如果债务人在借款时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债权人的钱财,之后故意躲避债务,就可能构成诈骗罪。比如,债务人编造虚假的投资项目,骗取债权人的资金后逃之夭夭,这种行为就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总之,对于故意躲避债务的行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

故意躲避债务叫什么罪(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