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肝患者犯罪被判处十几年刑期,在服刑过程中可根据具体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措施。若符合条件,还可依法办理减刑、假释等。
当乙肝患者被判处十几年刑期后,存在多种情况及相应的处理方式。
首先是保外就医的情况。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如果乙肝患者病情严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相关标准,比如乙肝导致严重肝功能损害等情况,就可以申请保外就医。申请保外就医需要由监狱、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送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同时,罪犯需要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病情诊断,并出具证明文件。在保外就医期间,罪犯要遵守相关规定,由居住地公安机关负责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其次是减刑方面。只要乙肝患者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就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例如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等。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最后是假释。如果乙肝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假释也需要由执行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过对累犯以及因特定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总之,乙肝患者犯罪被判刑后,在服刑过程中会有相应的法律途径保障其合法权益和遵循相应的监管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