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取抚养权需具备抚养能力、有利于孩子成长的条件以及良好的身心状况等。具体因孩子年龄不同而有差异,一般从双方的经济条件、生活环境、教育背景、与孩子的情感联系等多方面考量。

在司法实践中,争取抚养权是一个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的过程。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一是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二是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对于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此外,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对于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因为此时孩子已经有了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其意愿在抚养权归属的判定中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经济条件也是重要的考量因素之一。稳定的经济收入能够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教育和医疗条件。但这并非唯一标准,还需结合生活环境、教育背景等因素综合判断。例如,一方虽然经济条件优越,但工作繁忙,无暇陪伴孩子,而另一方经济条件稍逊,但能给予孩子更多的关爱和陪伴,这种情况下,抚养权的归属就需要综合权衡。

身心健康状况同样不容忽视。争取抚养权的一方应具备良好的身心状态,能够为孩子提供积极健康的成长环境。如果一方存在不良嗜好、暴力倾向等不利于孩子成长的因素,在争取抚养权时可能会处于不利地位。

总之,争取抚养权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以确保孩子能够在最有利于其成长的环境中生活。

争取抚养权需要具备什么条件(0)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