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三个月缓刑三个月,是指犯罪分子被判处三个月的刑罚,但暂缓三个月执行。在这三个月的缓刑考验期内,如果犯罪分子遵守相关规定,没有再犯新罪、发现漏罪或者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等情况,三个月的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首先要明确缓刑的概念,缓刑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而不是一种刑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在“判处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的情况中,三个月的缓刑考验期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这里的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如果是一审判决,在过了上诉期且没有上诉、抗诉的情况下,判决才生效;如果是二审判决,作出判决时即生效。
在这三个月的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分子需要遵守一系列规定。例如,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等。
如果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表现良好,没有出现违反规定的情形,那么当三个月的缓刑考验期届满后,原判的三个月刑罚就不再执行,并且会公开予以宣告。相反,如果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也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