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使用假钱根据数额大小不同有不同处罚,数额较小时进行行政处罚,数额较大时构成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在法律规定中,持有、使用假钱的处罚分为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两种情况。
首先是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这适用于持有、使用假钱数额相对较小,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情形。
其次是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数额的认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准确认定和处罚持有、使用假钱的行为。比如,行为人持有、使用假钱的动机、目的、假钱的来源等。如果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收假钱后才发现并使用,与故意持有、使用假钱的主观恶性是不同的。总之,无论是出于何种原因,都不应持有和使用假钱,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