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中,担保人可能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其义务主要是在符合条件时履行代为清偿债务的责任,并且有义务如实告知相关情况等。

民间借贷中,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这两种保证方式下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有所不同。

一般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存在一些例外情形,比如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等。在这些情况下,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就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而无需先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关于担保人的义务,首先是如实告知义务。担保人在提供担保时,应如实向债权人告知自己的财产状况、信用情况等信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且符合承担保证责任的条件时,担保人有义务按照约定履行代为清偿债务的责任。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此外,担保人还需遵守保证合同中的其他约定,如不得擅自转让担保义务等。

民间借贷纠纷担保人承担什么责任和义务(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