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员拘留属于司法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带有惩罚性质。

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执行程序等行为采取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对于失信人员的拘留主要是基于其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程序要求。

在执行程序中,当失信人员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却拒不履行,或者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等妨碍执行的行为时,法院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予以罚款、拘留。这种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行政拘留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惩罚措施,通常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等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司法拘留针对的是在民事诉讼、执行等司法程序中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对失信人员实施拘留,目的在于促使其履行法律义务,维护司法权威和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力。一般情况下,司法拘留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五日。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总之,对失信人员的拘留是司法机关为保障司法活动正常进行、维护法律尊严而采取的一种带有惩罚和强制性质的措施。

失信人员拘留属于什么性质的(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