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传唤时间需根据案件性质区分,刑事传唤一般不超过12小时,特殊情况(需拘留、逮捕)不超过24小时;行政传唤一般不超过8小时,案情复杂可能适用行政拘留的不超过24小时。传唤期间需保障被传唤人饮食和必要休息时间,且不得连续传唤变相拘禁。

派出所传唤是公安机关为调查案件事实,依法通知违法嫌疑人或犯罪嫌疑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的执法措施,其时间限制因案件性质(刑事或行政)不同而有明确法律规定,需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执行。

一、刑事传唤的时间限制

刑事传唤适用于涉嫌犯罪的嫌疑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若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传唤持续时间可延长至二十四小时。需特别注意,此处“二十四小时”是极端特殊情况的上限,且法律明确禁止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两次传唤之间需保证合理间隔,同时必须保障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休息时间,体现对人身权利的基本保护。

二、行政传唤的时间限制

行政传唤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或其他行政违法行为的人员,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询问查证时间(含传唤期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若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询问查证时间可延长至二十四小时。这里的“二十四小时”仅针对“可能适用行政拘留”的情形,普通行政案件仍以八小时为原则,且询问查证时间需在传唤证或询问笔录中明确记录起止时间,确保全程可追溯。

三、传唤的程序与权利保障

无论是刑事还是行政传唤,公安机关均需遵守法定程序:传唤时需出示传唤证(现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可口头传唤,但需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并告知被传唤人传唤的原因和依据;被传唤人到案后,应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询问结束后填写结束时间,确保时间记录准确。

被传唤人在传唤期间依法享有多项权利,包括知悉传唤的原因和法律依据、要求保障饮食和必要休息、对超期传唤提出异议等。若公安机关违反时间限制或程序规定,被传唤人可向督察部门投诉,或在后续法律程序中主张相关证据无效。

四、实践中的注意事项

需明确“传唤时间”与“询问时间”的关系:传唤是到案措施,询问是调查手段,询问时间包含在传唤时间内,不得单独计算。例如行政传唤中“询问查证时间不超过8小时”,即从被传唤人到案至询问结束,整体不得超过8小时。此外,传唤结束后,公安机关需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或释放被传唤人,或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进一步措施,不得无理由拖延。

综上,派出所传唤时间并非固定数值,需结合案件性质和法律规定判断,核心原则是保障调查效率的同时严格限制对人身自由的干预。被传唤人应了解自身权利,配合调查的同时注意记录传唤起止时间,对违法传唤行为可依法维权。

派出所传唤时间是多久出去(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