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继承父母遗产需根据继承方式(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完成手续,核心流程包括确定继承类型、准备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财产证明等证件,办理继承权公证或通过诉讼解决争议,最终完成房产、存款、有价证券等遗产的过户登记,具体手续因遗产类型及是否存在争议有所差异。

继承父母遗产的手续和证件需结合《民法典》继承编规定及实际财产类型确定,主要流程可分为以下四步:

第一步:明确继承方式与遗产范围
首先需区分继承类型。若父母生前立有合法有效遗嘱,按遗嘱继承办理,需确认遗嘱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是否符合《民法典》第1134-1139条规定,如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若父母未立遗嘱或遗嘱无效,则按法定继承处理,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民法典》第1127条),需明确是否存在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及遗产范围(房产、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

第二步:准备核心证件材料
无论何种继承方式,均需准备基础证件:
1. 身份证明: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证明户籍关系);
2. 死亡证明:父母的医学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3. 亲属关系证明:由户籍地派出所或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证明继承人与父母的亲属关系(如“XXX系XXX之子/女”),若有多个继承人需列明全部人员;
4. 财产权属证明:房产需房产证、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存款需银行卡/存折、银行账户信息;车辆需行驶证、登记证;股票、基金等需证券账户信息及持仓证明;
5. 遗嘱相关材料:遗嘱继承需提供遗嘱原件,若为公证遗嘱需额外提供公证处出具的《遗嘱公证书》。

第三步:办理继承权公证或诉讼确权
若无继承争议,需办理继承权公证:所有继承人携带上述材料到父母生前户籍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填写《继承权公证申请表》,公证员审核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后,出具《继承权公证书》。注意:继承人若放弃继承,需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并经公证;公证费按遗产价值阶梯收取(通常为遗产价值的1%-2%)。
若继承人对遗产分配存在争议(如遗嘱效力纠纷、继承人资格争议),需通过诉讼解决:向法院提交起诉状、证据材料(遗嘱、亲属关系证明等),法院审理后出具《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明确继承人及继承份额,判决书与公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步:完成遗产过户登记
凭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到对应部门办理遗产过户,不同类型遗产流程不同:
1. 房产过户: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继承权公证书》或判决书、房产证、继承人身份证,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缴纳印花税(万分之五)、登记费(80元/套),审核通过后领取新房产证;
2. 存款支取:携带公证书或判决书、继承人身份证、父母银行卡到银行,填写《存款继承支取申请表》,银行审核后办理支取或过户(需注销原账户,新开继承人账户);
3. 有价证券过户:到证券公司提交公证书或判决书、继承人身份证、父母证券账户卡,办理股票、基金等资产的非交易过户,注销原账户并登记至继承人名下;
4. 车辆过户:到车管所提交公证书或判决书、行驶证、登记证、继承人身份证,验车后办理过户,领取新行驶证和登记证。

特殊情况注意事项
1. 继承人若为未成年人,需由监护人代为办理,提供监护人身份证及监护关系证明(如出生医学证明);
2. 涉外继承(如父母为外籍或遗产在境外)需额外提供:境外死亡证明需经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外文材料需翻译机构出具中文译本并公证;
3. 遗产中若有债务(如房贷、欠款),继承人需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清偿后剩余部分方可继承。

子女继承父母遗产需要什么手续和证件(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