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监护权撤销需经申请人提出申请、法院受理审查、调查评估、开庭审理、作出判决等法定流程,核心依据为《民法典》第三十六条,需满足“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等法定情形,最终由法院判决撤销并指定新监护人。
父母监护权的撤销是国家对家庭监护的干预,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等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流程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进行,需遵循以下步骤:
一、申请主体与法定事由。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撤销监护权的申请主体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申请需满足法定情形,具体包括:(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如虐待、遗弃、性侵等);(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如长期不照料致其流浪、患病不救治等);(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如恶意处分被监护人财产致重大损失等)。
二、提交申请材料与法院受理。申请人需向被监护人住所地或监护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明、与被监护人关系证明(如亲属关系证明、单位证明等)、被监护人基本情况说明、监护侵害行为的证据(如报警记录、医疗诊断书、证人证言、社会组织调查报告等)。法院收到申请后,会在7日内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不符合的,裁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临时监护与调查评估。法院立案后,若被监护人面临无人监护的危险,会立即指定临时监护人(通常为其他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保障被监护人的基本生活与安全。随后,法院会依职权或委托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专业组织,对监护人的监护能力、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状况、生活学习需求等进行调查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作为审理依据。
四、开庭审理与事实查明。法院会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原监护人)到庭,保障双方的陈述权、举证权和辩论权。若被监护人年满8周岁且具备表达能力,法院必须听取其真实意愿,并将其意愿作为判决的重要参考。审理重点围绕是否存在《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撤销情形展开,需查明监护侵害行为的严重性、持续时间、对被监护人的影响等关键事实。
五、判决与监护人指定。经审理,若确认原监护人存在法定撤销情形,且无改善可能,法院会作出撤销监护权的判决。同时,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从以下顺序指定新监护人:(1)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需经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2)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其中民政部门承担“兜底监护”职责。
六、后续安置与法律救济。判决生效后,新监护人需履行监护职责,民政部门或相关机构会协助落实被监护人的生活、教育、医疗等安置措施。需注意的是,监护权被撤销后,父母仍需承担抚养费等法定义务,除非其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来源。若原监护人或申请人对判决不服,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维护权益。
综上,父母监护权撤销流程以保护被监护人权益为核心,贯穿“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从申请到判决均有严格的法律规范,确保每一步都经得起合法性与合理性的检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