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工资计算方式与是否参加生育保险直接相关。已参保者通常按生育津贴标准执行,未参保者由用人单位按原工资标准支付。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社会保险法》,产假工资支付分为两种情形:
一、已参加生育保险的情形
1. 生育津贴计算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计算公式为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30天 × 产假天数。其中,"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社保部门核定的缴费基数为准,若职工工资高于单位平均工资,按实际工资核定(以当地政策为准)。
2. 产假天数影响:基础产假为98天,各省另有延长规定(如四川为158天,广东为178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每多一胎增加15天,流产产假根据怀孕周期从15天至42天不等。
3. 津贴与工资的衔接:若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不得克扣;若低于原工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依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地方条例)。
二、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情形
用人单位需按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全额支付,包含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等固定收入,但不包含加班费。工资支付期限与法定产假天数一致,不得因产假降低工资待遇或解除劳动合同。
三、特殊情形处理
1. 试用期与产假工资:试用期女职工同样享受产假待遇,工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式工资标准支付。
2. 计件工资制:以产假前12个月的平均计件工资为基数,无法核算的按单位同岗位平均工资支付。
3. 生育津贴申领时效:用人单位应在女职工生育后30日内提交申领材料,逾期可能影响待遇发放,具体时限以各地社保部门规定为准。
四、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明确:"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各地实施细则可能存在差异,建议结合当地人社部门最新政策执行。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