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办理结婚登记,内地居民需提供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离婚证明(离婚证、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以及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办理结婚登记时,婚姻登记机关会严格审核双方身份及婚姻状况,其中离婚再婚的核心在于提供合法有效的离婚证明。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以及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对于离婚后再婚的情况,“本人无配偶”的证明需通过离婚证明来体现。

首先,基本身份证明材料是办理结婚登记的基础。双方需提供本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主页和本人页)、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户口簿需确保地址、身份信息与身份证一致,如有不一致需先到户籍地派出所更正;身份证需在有效期内,过期或损坏的需提前补办。实践中,部分地区要求复印件使用A4纸单独复印,建议提前准备清晰的复印件,避免现场复印耽误时间。

离婚证明材料是离婚后再婚的关键材料,具体类型需根据离婚方式确定:协议离婚的,需提供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离婚证遗失的可持户口簿、身份证到原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诉讼离婚的,需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需特别注意,一审判决书需同时提供法院出具的“判决生效证明”(上诉期届满未上诉的,由审理法院案件承办部门出具),二审判决书为终审判决,无需额外生效证明;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生效,无需提供生效证明。

此外,需准备双方近期免冠合影照片。根据婚姻登记规范,需提供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照片背景一般为红色或蓝色(具体以当地民政局要求为准),不得使用合成照片、生活照或艺术照,人物面部需清晰可辨。部分民政局提供现场拍摄服务,可提前电话咨询是否需要自备,自备照片建议选择正规照相馆拍摄,避免因规格不符被退回。

还有几点注意事项需关注: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栏虽未强制要求必须标注为“离异”,但建议提前到户籍地派出所更新为实际婚姻状况,避免因信息不一致导致工作人员反复核实,延长办理时间;若一方或双方为港澳台居民、外籍人士,需额外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及离婚证明(如港澳台居民的通行证、华侨的护照等,离婚证明需经公证或认证);不同地区的婚姻登记机关可能存在细微要求差异,例如复印件是否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字、生效证明的具体格式等,建议提前通过当地民政局官网或政务服务平台查询办事指南,或拨打12349民政服务热线咨询,确保材料齐全后再前往办理,提高登记效率。

离婚后结婚登记需要什么材料(0)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