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需遵循“约定优先、无约定按实际情况认定”原则,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财产根据共有性质(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及出资情况分割,无法证明为共同财产的推定为个人财产。
未婚同居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不受《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保护,其财产关系主要依据《民法典》物权编、合同编及相关司法解释处理。实践中,财产分割需结合财产性质、出资情况、双方约定等因素综合认定,核心在于区分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
一、法律性质:同居财产不默认“共同所有”
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的工资、奖金等收入默认属于共同财产(《民法典》第1062条),但未婚同居关系中,双方未形成法律认可的身份关系,财产归属不适用上述规则。根据《民法典》第308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同居双方因不具备“家庭关系”,财产默认按份共有,若无约定份额,需通过证据证明出资比例或共有合意。
二、分割原则:约定优先与共有性质认定
1. 约定优先原则:若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聊天记录等形式明确约定财产归属(如“房产双方各占50%份额”“存款共同管理、平均分配”),分割时应优先按约定处理。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恶意转移财产、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 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无约定时,需证明财产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共同共有需具备“共同投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的合意,如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并约定共同居住、共同处置;按份共有则以出资比例为核心,如双方按7:3出资购买车辆,未约定份额时可按出资比例分割。
3. 个人财产的认定标准:一方婚前财产、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以及各自名下的工资收入、奖金等,原则上认定为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
三、常见财产类型的分割规则
1. 房产分割:
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双方共同出资:需提供转账记录、购房合同、出资证明等,证明存在“共同购房合意”,法院可能按出资比例认定为按份共有(《民法典》第309条)。若无法证明出资,登记方主张为个人财产的,另一方可能无法分割。
登记在双方名下:未约定份额的,视为共同共有(《民法典》第308条),分割时结合出资贡献、共同生活时间等因素酌情分配;约定份额的,按登记份额分割。
2. 存款与工资收入:各自名下的存款、工资原则上归个人所有。共同生活中,一方为另一方支付的房租、生活费等,若无明确“借款”或“赠与”约定,可能视为共同消费,不支持返还。
3. 贵重物品(车辆、珠宝等):购买时明确为“赠与”的(如恋爱期间赠送的钻戒),视为受赠方个人财产;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如共同贷款买车),按出资比例分割,登记不影响共有性质认定。
四、举证责任:证据是分割的核心依据
同居财产分割中,主张“共同财产”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需提供以下证据:
出资凭证:转账记录、银行流水、购房合同中的出资说明;
共有合意证据:聊天记录(如“我们一起买房”)、书面协议、证人证言(如双方父母知晓共同购房);
财产管理证据:共同还贷记录、物业费分摊记录等,证明对财产的共同管理行为。
若无法提供上述证据,财产将被推定为登记方或出资方个人财产。
五、与婚姻财产分割的核心区别
婚姻关系中,即使无约定,工资收入、生产经营收益等默认共同所有,且分割时需考虑子女抚养、过错方责任(如出轨、家暴);而同居关系中,财产默认个人所有,分割仅基于“共有合意”和出资事实,不涉及过错赔偿、家务劳动补偿等婚姻特有的规则。
综上,未婚同居财产分割需以“证据”为基础,以“约定”为优先。建议同居双方提前通过书面协议明确财产归属,避免纠纷;若已产生争议,应及时保留出资记录、沟通记录等证据,通过诉讼或调解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