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医疗费的承担责任需根据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确定。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因过错导致患者损害的,医疗费由医疗机构承担;无过错或损害系患者自身原因、不可抗力等情形导致的,医疗费由患者自行承担或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医疗损害中医疗费的责任承担问题,核心在于明确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具体需结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形综合判断。
一、一般责任原则:过错责任为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这意味着,医疗机构承担医疗费的前提是其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且该过错直接导致了患者的损害后果(如病情延误、加重或新的损伤)。实践中,过错的判断需依据诊疗规范,例如是否违反首诊负责制、是否尽到告知说明义务、手术操作是否符合常规等。若医疗机构已履行合理诊疗义务,即使患者出现不良后果(如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个体特殊体质反应等),只要符合医学常规,医疗机构无需承担医疗费。
二、特殊情形下的责任认定
1. 医疗产品责任:若损害系使用缺陷医疗产品(如不合格药品、医疗器械)导致,根据《民法典》第1223条,患者可选择向医疗机构或产品生产者主张赔偿。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例如,某医院使用的心脏支架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患者术后感染,患者的医疗费可要求医院或支架生产企业承担。
2. 过错推定情形:《民法典》第1222条明确,医疗机构若存在“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等情形,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此时医疗机构需自行证明无过错,否则应承担医疗费等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大幅降低了患者的举证难度,是维权的重要法律依据。
三、举证责任分配:患者与医疗机构的证明义务
患者主张医疗费赔偿时,需初步证明三项事实:一是存在医疗行为(如挂号记录、病历等);二是存在损害后果(如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等);三是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过错举证责任存在例外:根据《民法典》第1222条,若医疗机构存在上述过错推定情形,患者无需证明过错,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若不存在推定情形,患者需通过医疗损害鉴定等方式证明医疗机构的过错。而医疗机构需对其诊疗行为无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四、责任范围与例外情形
医疗机构承担的医疗费范围包括与损害后果直接相关的合理费用,如挂号费、检查费、药品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必要的后续治疗费(如康复费、二次手术费)也应纳入赔偿范围。但需注意:
1. 若患者自身存在过错(如隐瞒病史、不配合诊疗),导致损害后果加重,医疗机构可根据过错程度减轻责任,医疗费按双方过错比例分担。
2. 因不可抗力(如突发自然灾害导致诊疗中断)或患者特殊体质(如对常规药物严重过敏且无法预见)引发的损害,医疗机构无过错的,医疗费由患者自行承担,或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途径报销。
五、维权前提:明确责任需经医疗损害鉴定
实践中,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因果关系是否成立,通常需通过医疗损害鉴定确定。鉴定机构会结合病历资料、诊疗规范等,对医疗机构的过错程度、因果关系参与度出具意见,法院或调解机构据此划分医疗费承担比例。因此,患者维权时应及时固定病历、医疗费票据等证据,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途径解决争议。
综上,医疗损害医疗费的承担需以“过错”为核心,结合法律规定的责任原则、举证规则及实际情形综合判断。患者应通过合法途径明确责任,医疗机构则需严格遵守诊疗规范以避免过错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