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离婚时,共同债务需由双方共同偿还。共同财产足以清偿的,以共同财产清偿;共同财产不足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无论双方如何约定或判决,均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要求任何一方全额偿还。

首先需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三类:一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二是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三是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上述三类债务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需共同承担。

共同债务的偿还原则以“共同清偿”为核心。《民法典》第1089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这意味着无论夫妻双方是否离婚,对债权人而言,双方始终承担连带责任——即债权人有权要求夫妻一方或双方全额偿还债务,不受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中债务分担比例的影响。例如,若共同债务为10万元,即使法院判决男方承担6万元、女方承担4万元,债权人仍可要求女方全额偿还10万元,女方偿还后可依据判决向男方追偿6万元。

离婚时的债务处理方式需区分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协议离婚的,双方需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债务分担方案,但该协议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债权人。若一方未按协议履行,债权人仍可向双方主张权利。诉讼离婚的,法院会结合债务性质、双方经济能力、债务用途等因素,根据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债务分担比例,但判决结果同样不影响债权人向双方主张连带责任。例如,一方因全职照顾家庭导致经济能力较弱,法院可能判决其承担较少比例的债务,但债权人仍可要求其承担全部债务。

实践中需注意特殊情形的处理。若一方在离婚时伪造、转移或虚报共同债务,试图侵占另一方财产,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该方可被少分或不分财产。此外,若一方承担了超出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确定的债务份额,有权依据协议或判决向另一方追偿。例如,双方约定债务各承担50%,但一方实际偿还了80%,则可向另一方追偿30%。

需特别区分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避免混淆责任。以下情形通常认定为个人债务:一方婚前的债务(但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除外);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友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且收益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债务;一方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所负的债务。个人债务由负债方独自承担,离婚时另一方无需偿还。

综上,离婚时处理共同债务需以法律规定为基础,明确债务性质,通过协议或诉讼合理约定分担比例,并注意保护自身权益。涉及大额债务或争议时,建议保留债务形成的相关证据(如共同签名的借条、债务用途证明等),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债务认定不清导致损失。

夫妻双方离婚共同债务怎么还(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