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侦大队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应当在24小时内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并在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特殊情况除外)。法律并未规定48小时的拘留期限,24小时是拘留后送押、通知家属及首次讯问的法定时限。
经侦大队(经济犯罪侦查部门)作为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其拘留行为需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从法律依据、具体时限要求、特殊情形处理三个方面展开说明:
一、拘留的法律性质与24小时时限的核心依据
经侦大队采取的拘留属于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临时性强制措施,目的是保障侦查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这一条款明确了送押看守所的最长期限为24小时,不存在48小时的法律依据。
同时,《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这意味着首次讯问也需在24小时内完成,通过讯问确认是否存在拘留必要,避免不当羁押。
二、拘留后的家属通知义务与例外情形
除送押和讯问外,24小时内还需履行家属通知义务。《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这里的“无法通知”通常指嫌疑人身份不明、家属联系方式缺失等情况;“有碍侦查”则需严格限定在国安、恐怖活动犯罪中,经侦部门办理的经济犯罪案件(如诈骗、非法集资等)一般不适用“有碍侦查”的例外,原则上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
三、拘留期限的整体框架:24小时并非“拘留总时长”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24小时”是拘留后送押、讯问、通知的“即时性时限”,而非“拘留的总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如案件复杂、证据收集困难),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因此,经侦案件中拘留的“总羁押期限”(含提请批捕和检察院审查)一般为3+7=1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30+7=37日,但这一期限的起算点是“拘留之日”,而非“24小时之后”。24小时内的操作(送押、讯问、通知)是拘留程序的“前置环节”,与后续的批捕审查期限分属不同阶段,二者不可混淆。
四、超期拘留的法律后果与救济途径
若经侦大队未在24小时内完成送押、讯问或通知家属(无合法例外情形),则属于程序违法。被拘留人或其家属有权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申请国家赔偿,或通过律师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诉、控告,要求纠正违法羁押行为。此外,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会对看守所羁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发现超期拘留的,将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综上,经侦大队拘留人后的24小时是法律规定的“黄金时限”,涵盖送押、讯问、通知家属三项核心义务,不存在48小时的拘留操作空间。任何超过24小时未送押、未通知或未讯问的行为,均涉嫌违法,当事人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