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劳动合同申请劳动仲裁时,需重点准备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劳动报酬标准、工作内容及履职情况、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证据,辅助证据可增强主张的可信度,所有证据需真实且尽可能提供原件。
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仲裁的核心在于通过其他证据证明“劳动关系”这一基础事实,同时围绕具体仲裁请求(如未签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拖欠工资等)补充对应证据。以下是需重点准备的证据类型及具体材料:
一、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核心证据:这是申请劳动仲裁的前提,可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收集相关凭证。
首要证据为工资支付记录,包括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需显示转账方为用人单位对公账户,或备注“工资”“劳务费”且转账人可证明与单位关联)、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需结合聊天记录证明转账方为单位负责人或财务人员)、工资条(需有单位盖章或负责人签字)等。此类证据直接反映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关键。
其次是考勤记录与工作凭证。考勤记录包括电子打卡记录(如钉钉、企业微信打卡截图,需显示劳动者姓名、工号及用人单位名称)、纸质打卡表、手写考勤簿等;工作凭证涵盖工作证、工牌、入职登记表、岗位责任书、离职证明(若已离职)等,这些材料能直接体现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身份及履职情况。
此外,工作过程相关记录也具有重要证明力,例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管理人员的工作沟通记录(微信、QQ聊天记录,需显示对方身份)、代表单位对外签订的合同/文件(需有单位盖章或负责人签字)、工作成果(如项目报告、客户资料、业绩报表等),这些证据可间接反映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事实。
二、证明劳动报酬标准的证据:若主张未签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拖欠工资等,需明确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除工资支付记录外,可收集入职时的口头约定凭证(如与HR或负责人的沟通录音,需明确工资标准、支付周期)、招聘信息截图(若招聘启事中标注薪资范围)、同事证言(需注明同事姓名、岗位及联系方式,证明力较弱需结合其他证据)等。银行流水中若有规律的转账且金额与主张的工资标准一致,可作为工资标准的直接证据。
三、证明工作内容及履职情况的证据:用于佐证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的时长、岗位及工作强度,支持加班工资、经济补偿等主张。例如加班通知(微信/邮件通知、工作群消息)、交接班记录、工作地点照片/视频(需显示用人单位名称或标识)、劳动保护用品(如工服、工帽,印有单位LOGO)等。若涉及未缴纳社保,可提供社保缴费记录(若单位部分缴纳)或社保查询截图(证明未缴纳状态)。
四、证明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证据:确保仲裁对象为适格主体,需收集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打印)、营业执照复印件(若入职时获取)、法定代表人信息等。若用人单位为个体工商户,需提供经营者的身份证信息及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
五、其他辅助证据:虽非核心但可增强主张可信度,例如与用人单位协商的录音录像(需体现协商过程及单位对劳动关系的认可)、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记录(若曾投诉,可证明争议事实)、证人证言(需证人出庭作证,书面证言证明力较低)等。需注意,所有录音录像需保证来源合法,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收集证据时需注意:优先提供原件,原件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的,可提供复印件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及来源;电子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打卡截图)需完整连贯,避免断章取义,可进行公证或当庭演示原始载体;证据材料需按逻辑分类整理,制作证据清单(注明证据名称、来源、证明目的),便于仲裁庭查阅。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支付、考勤等凭证由用人单位掌握的,用人单位需承担举证责任,若其不提供,将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可在仲裁中申请责令用人单位提交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