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贷款房产的分割需结合房产购买时间、出资情况、产权登记信息等综合判定,通常先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房产归属,获得房产所有权的一方需向另一方补偿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并承担剩余贷款。
离婚房产分割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核心依据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该条款明确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于有贷款的房产,分割需重点关注以下情形:
一、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并登记在己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此类房产通常认定为登记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直接作为共同财产分割。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该部分对应的房产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获得房产所有权的一方需向另一方进行补偿。补偿金额一般计算公式为:共同还贷总额÷(购房时房价+全部应付利息)×离婚时房价÷2,具体数额需结合房屋增值情况、还贷时长等由法院核定。
二、婚后购买的贷款房产(无论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即便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法院会考虑双方对房产的贡献(如首付是否来自个人财产、还贷比例等)、子女抚养情况、住房需求等因素。若房产判归一方所有,剩余贷款由该方自行承担,同时需按房产现值扣除剩余贷款后的净值,向另一方支付50%左右的补偿(具体比例可根据照顾原则调整);若双方均主张所有权且无法协商,法院可能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归属,出价高者获得房产并补偿另一方。
三、父母出资参与购买的贷款房产。婚前一方父母出资支付首付款,产权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房产归登记方所有;婚后父母出资的,若未明确约定为对一方的赠与,原则上视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房产作为共同财产分割。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己方子女或通过书面协议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此外,若双方均无能力补偿对方或都不愿获得房产,可协商将房产出售,扣除剩余贷款后,剩余房款按共同财产分割比例分配。需注意的是,无论何种情形,剩余贷款作为房产所有权的附随义务,均由获得房产的一方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实践中,法院会优先尊重双方协商结果,协商不成的,结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作出公平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