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资基数的计算依据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约定、集体合同规定、劳动者实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以及最低工资标准,具体需结合法律法规及地方规定,优先以双方约定为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无约定时按实际工资剔除不计入项目后确定,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加班工资基数的计算需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地方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核心原则是“以约定为基础,以法定为底线”,具体依据如下:

一、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明确约定。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加班工资基数的,按约定执行。若存在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且集体合同约定的基数高于劳动合同约定的,优先适用集体合同标准。但需注意,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即使双方协商一致约定低于最低工资,该条款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需按最低工资标准重新计算。

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按实际工资确定。若劳动合同未约定加班工资基数,或约定不明确,实践中通常以劳动者“实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计算基数。此处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需剔除加班费、非常规性奖金(如年终奖)、福利性补贴(如交通补贴、住房补贴)、中班/夜班津贴、高温/低温补贴等临时性、特殊性收入,仅保留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固定绩效工资等常规性、固定性收入。例如,《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明确规定,加班工资基数按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确定,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等。

三、最低工资标准的兜底保障。无论劳动合同是否约定,加班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即使劳动者实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如试用期工资未达标),或双方约定的基数低于最低工资,加班工资仍需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例如,某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2590元/月,若劳动者月工资为2400元,其加班工资基数需按2590元计算,而非实际发放的2400元。

四、特殊用工形式的基数计算规则。对于计件工资制劳动者,加班工资基数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基础,即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月法定工作天数(21.75天)及日工作时间(8小时),得出小时计件单价,以此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例如,某员工月工资为5000元,其小时计件单价为5000÷21.75÷8≈28.74元,平日加班按1.5倍(约43.11元/小时)、休息日加班按2倍(约57.48元/小时)、法定假日按3倍(约86.21元/小时)计算。

综上,加班工资基数的计算依据需遵循“约定优先、法定兜底”原则,优先以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约定为准,无约定时按实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剔除不计入项目)确定,且任何情况下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约定基数时,应明确具体构成,避免因约定不清引发劳动争议。

加班工资基数如何计算依据(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