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债权的债务人提出异议申请,需先明确异议法定事由,准备书面异议材料及证据,向债权受让人(或原债权人)书面提出,必要时通过诉讼或仲裁主张权利,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审查异议是否成立。

在债权转让关系中,债务人对债权转让存在异议时,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通过规范流程提出异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下从异议事由、申请材料、提出方式及法律后果四个方面展开说明。

一、明确异议的法定事由

债务人提出异议需基于合法事由,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五百四十八条等规定,常见事由包括:

1. 债权转让未依法通知:债权转让需通知债务人方对其生效,若债权人未通知或通知不合法(如通知主体错误、内容不明确),债务人可主张转让对其不发生效力。

2. 债权本身存在瑕疵:如债权系非法债务(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已过诉讼时效、债权金额与实际不符,或原债权债务关系已因履行、抵销、免除等消灭(需提供付款凭证、抵销协议等证据)。

3. 债务人对原债权人享有抗辩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可向受让人主张其对原债权人的抗辩(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债权无效抗辩等)。例如,原债权人未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债务人可拒绝向受让人支付款项。

4. 债权转让协议无效或可撤销:如原债权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债务人利益、转让行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如涉及人身性质的债权不得转让),债务人可主张转让协议无效。

二、准备异议申请材料

异议申请需以书面形式提出,核心材料包括:

1. 书面异议书:需载明以下内容:

债务人基本信息(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等);

原债权人、受让人基本信息;

债权转让的基本情况(如转让协议签订时间、通知时间、债权金额等);

具体异议事由及事实依据(需结合上述法定事由详细说明,如“未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债权已通过银行转账清偿”等);

证据清单(列明支持异议的证据,如债权转让通知复印件、付款凭证、原合同、抗辩事由相关证据等);

异议请求(如“请求确认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请求暂停向受让人履行债务”等)。

2. 辅助证明材料:包括债务人身份证明(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债权转让通知文件(如有)、证明异议事由的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合同、聊天记录、邮件通知截图等)、与原债权债务关系相关的合同、欠条等原始凭证。

三、提出异议的方式与对象

1. 提出对象:异议主要向债权受让人提出,因受让人是新的债权主体,需知晓债务人的异议主张;必要时可抄送原债权人,避免原债权人与受让人就异议事宜产生争议。

2. 提出方式

书面形式为原则:需提交纸质异议书(签字或盖章),可通过邮寄(建议使用EMS等可追踪快递,保留邮寄凭证及签收记录)、直接送达(要求受让人签收回执)等方式,确保异议已有效传达。

诉讼/仲裁中的异议:若受让人已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如起诉要求还款),债务人可在诉讼/仲裁程序中,通过提交答辩状、证据材料等形式提出异议,直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张抗辩。

四、异议的法律后果与后续处理

1. 异议成立的后果:若异议事由经审查属实(如转让未通知、债权已消灭),债务人有权拒绝向受让人履行债务,原债权债务关系仍约束原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已因履行等消灭)。

2. 异议不成立的后果:若异议事由缺乏证据支持或不符合法律规定(如已合法通知、债权真实有效),债务人仍需向受让人履行债务,拒不履行可能构成违约,需承担逾期履行利息、违约金等责任。

3. 争议解决途径:若债务人与受让人对异议结果存在争议(如受让人不认可异议主张),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债务人可向法院起诉或按原债权债务关系中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异议成立(如确认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生效),或受让人可通过诉讼要求债务人履行,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异议事由进行实体审查并作出裁判。

需特别注意,债务人提出异议需遵循“及时原则”,收到债权转让通知或知悉受让人主张权利后,应尽快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避免因拖延导致证据灭失或被认定为“默认转让效力”。同时,异议事由需基于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虚构理由提出异议可能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转让债权债务人如何提出异议申请(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