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孩子年满八周岁,其关于由父或母直接抚养的意愿应当被尊重。
在离婚纠纷中,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核心问题之一。法律对于孩子自主选择抚养人的年龄有明确规定,这一规定既体现对未成年人意愿的尊重,也符合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 这一条款明确了八周岁是孩子可以表达抚养意愿并被法律认可的年龄节点。
法律将这一年龄设定为八周岁,主要基于未成年人认知能力的发展规律。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已进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阶段,能够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父母的陪伴、生活环境等有了一定的判断能力。相较于《民法典》实施前的“十周岁”规定,八周岁的调整更符合当代儿童心智成熟年龄提前的实际情况,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与时俱进。
需要注意的是,“尊重其真实意愿”并不意味着孩子的选择是唯一决定因素。法院在判决时会结合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首先,需确认孩子的意愿是否真实、自愿,避免受到父母一方的诱导、胁迫或欺骗;其次,会审查孩子选择的一方是否具备抚养能力,如是否有稳定的收入、良好的居住条件、无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如赌博、虐待、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等)。例如,若孩子选择的父亲存在长期酗酒、无法提供稳定生活环境的情况,即使孩子已满八周岁并表达了选择意愿,法院也可能基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由母亲抚养。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法院通常会安排单独询问程序,由法官在无父母在场的情况下与孩子沟通,确保其表达真实想法。这一程序旨在排除外界干扰,保障孩子意愿的独立性。而对于未满八周岁的子女,法院则主要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综合父母双方的经济条件、陪伴时间、教育资源、与子女的感情基础等因素作出判决,孩子的意愿仅作为参考,而非决定性因素。
此外,父母在处理抚养权问题时,应避免将自身矛盾转移给孩子,更不得通过哄骗、威胁等方式影响孩子的选择。任何损害孩子身心健康的行为,不仅可能导致自身诉求不被法院支持,还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离婚时孩子年满八周岁有权表达抚养意愿,且该意愿会被法院作为重要参考;但最终抚养权归属需结合父母抚养能力、孩子生活环境等因素,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为根本准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