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撤回与要约撤销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时间节点、法律效力、法律依据及适用限制四个方面。要约撤回是在要约生效前阻止其生效,而要约撤销是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使其失效;前者无需考虑受要约人信赖利益,后者受法律明确限制,特定情形下不得撤销。
一、时间节点不同
要约撤回的时间节点是“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75条规定,撤回要约的通知需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此时要约尚未生效,撤回行为直接阻止要约进入生效状态。例如,甲向乙发出要约邮件后,发现内容有误,立即通过更快的方式(如电话)通知乙撤回该邮件,若电话通知先于邮件到达,则撤回有效。
要约撤销的时间节点是“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依据《民法典》第476条,撤销要约的通知需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此时要约已生效,对要约人产生约束力,撤销行为旨在解除该约束力。例如,甲向乙发出要约“以100万元出售房屋,3日内回复”,乙收到要约后尚未回复,甲在第2日通知乙撤销要约,若通知先于乙的承诺到达,则撤销可能有效(需排除法定不得撤销情形)。
二、法律效力不同
要约撤回的法律效力是“要约不生效”。由于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前,一旦撤回成功,要约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受要约人无需对此作出回应,双方均不受要约内容约束。
要约撤销的法律效力是“要约失效”。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后,撤销成功将导致要约的法律效力终止,受要约人丧失承诺的权利,原要约内容对双方不再具有约束力。但需注意,若撤销不符合法定条件(如存在不得撤销情形),撤销行为无效,要约仍有效,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后合同成立。
三、法律依据不同
要约撤回的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475条:“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而《民法典》第141条明确:“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要约撤销的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476条:“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等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四、适用限制不同
要约撤回几乎无法律限制,只要满足“撤回通知先于或同时于要约到达”的时间条件即可,无需考虑受要约人是否存在信赖利益。这是因为撤回时要约尚未生效,不会对受要约人产生实际影响。
要约撤销则受严格法律限制,存在法定“不得撤销”情形:一是要约人明确表示要约不可撤销,如在要约中注明“本要约不可撤销”“承诺期限为10日”等;二是受要约人有合理理由相信要约不可撤销,并已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例如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已租赁场地、采购原材料等。此时撤销要约将损害受要约人的信赖利益,法律禁止撤销。
综上,要约撤回与撤销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以要约生效为分界点,前者阻止生效,后者终止已生效要约,且撤销需平衡要约人自由与受要约人信赖利益,因此受到更多法律限制。实践中,需根据要约所处阶段及具体情形,准确适用撤回或撤销规则,避免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