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禁止另一方探望子女的,另一方可以通过与对方协商、向人民法院提起探望权纠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等方式维护合法探望权。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直接抚养方不得擅自剥夺,协商不成时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必要时可追究对方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基于此,当直接抚养方禁止探望时,可按以下流程处理:
第一步:优先通过协商解决争议。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首先尝试与直接抚养方沟通,明确表达探望意愿,就探望的时间、方式(如周末探望、寒暑假共同生活等)进行协商。协商时可邀请亲友、社区调解员等第三方参与,帮助双方理性沟通,避免矛盾激化。若协商达成一致,建议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探望细节,避免后续纠纷。
第二步:协商不成时向人民法院提起探望权纠纷诉讼。若协商无果,另一方需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一般为子女住所地或直接抚养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时需准备以下材料:(1)民事起诉状,明确诉讼请求(如请求判令每周探望子女一次,每次24小时等)、事实与理由(说明对方禁止探望的具体情况及探望对子女的积极意义);(2)身份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复印件);(3)离婚证明材料(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4)子女出生证明或户口簿(证明与子女的亲子关系);(5)对方禁止探望的证据(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人证言、报警记录等,证明对方拒绝配合探望的事实)。法院受理后会根据子女年龄、意愿、双方实际情况等,依法判决合理的探望方式和时间。
第三步:对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若直接抚养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或调解书确定的探望义务,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会向直接抚养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配合探望;对拒不履行的,法院可采取训诫、罚款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如通过藏匿子女、暴力阻挠等方式拒不配合,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面临刑事追责。
需特别注意,直接抚养方若认为另一方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如探望方存在虐待、遗弃子女风险,或有酗酒、赌博等恶习可能影响子女成长等),无权自行决定禁止探望,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由法院依法审查并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事由消失后(如探望方已改正恶习),探望权应恢复,直接抚养方需配合对方继续行使探望权。
总之,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产生的法定权利,直接抚养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剥夺。另一方在权益受损时,应通过合法途径理性维权,确保子女在父母双方关爱下健康成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