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人事故中对方不垫付医药费时,可通过申请交强险垫付、协商商业险垫付、自行垫付后依法追偿、申请道路救助基金等合法途径解决,处理过程中需及时报警定责、保留全部费用凭证,并在必要时通过诉讼维护权益。
当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方不垫付医药费,受害人或其家属需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避免采取扣车、堵门等过激行为。以下是具体解决方式及操作要点:
一、申请交强险垫付抢救费用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交强险保险公司在特定情况下需垫付抢救费用。垫付条件包括:事故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如机动车有责或无责)、受害人处于抢救阶段、费用符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申请流程为:由受害人或家属向交警部门提出申请,交警出具《垫付通知书》后,保险公司需在接到通知后及时垫付(有责情况下垫付限额1.8万元,无责1800元)。申请时需提供医院抢救证明、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证明)、受害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二、协商商业险垫付部分费用
商业三者险通常不强制垫付,但在责任明确的情况下,可尝试通过交警部门协调或直接与对方保险公司协商。操作要点:需先由交警出具责任认定书,明确肇事方责任比例;携带责任认定书、医院费用清单与对方保险公司沟通,部分保险公司会根据责任比例垫付合理费用。需注意,商业险垫付需双方协商一致,保险公司无强制垫付义务,协商不成可转向其他途径。
三、自行垫付后通过法律途径追偿
若上述途径无法及时获得费用,受害人可先行自行垫付,事后通过协商或诉讼向肇事方追偿。关键步骤:1. 保留全部证据,包括医疗费票据、病历本、费用清单、检查报告等,确保费用与事故直接相关;2. 协商追偿,待伤情稳定后,持事故认定书、费用凭证与肇事方协商赔偿,可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3. 诉讼追偿,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起诉时需提交起诉状、事故认定书、费用凭证、对方身份信息(如驾驶证、行驶证)等证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赔偿顺序为:先由交强险赔付,不足部分由商业险按责任比例赔付,仍不足由侵权人赔偿。
四、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针对特殊情况,可申请道路救助基金垫付。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适用情形包括:肇事车辆未参保交强险、肇事方逃逸、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垫付限额等。申请主体可为医疗机构(抢救结束后)、受害人或其家属;申请流程:向事故发生地的道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申请,需提供事故认定书、抢救证明、经济困难证明(部分地区)等材料,基金管理机构审核后将费用直接支付给医院。
五、注意事项
1. 及时报警定责:事故发生后需立即报警,由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责任划分,这是后续索赔的核心依据;
2. 避免过度治疗:医疗费需与事故伤情直接相关,过度检查或无关治疗费用可能无法获得全额赔偿;
3. 诉讼时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身体受到伤害的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为3年,自事故发生或治疗终结之日起算,超期可能丧失胜诉权;
4. 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者可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免费律师帮助,降低维权成本。
综上,对方不垫付医药费时,需优先通过保险和救助基金解决紧急费用,同时注重证据保留,必要时通过法律诉讼实现全额追偿,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