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尾事故责任通常由司机承担,但车主在存在法定过错情形时需承担连带责任。责任划分需结合具体情形,依据“过错原则”确定,司机作为直接侵权人是主要责任主体,车主仅在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时承担相应责任。
追尾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需结合法律规定与实际情形,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条款,具体可分为以下情形:
一、司机与车主为同一人时,司机承担全部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209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若司机即为车主(机动车使用人),且事故因司机未保持安全车距、未及时刹车等驾驶过错导致,则司机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车辆维修费、人身损害赔偿等。
二、雇佣关系中,雇主(车主)承担替代责任。若司机是车主雇佣的员工,且事故发生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如从事运输、送货等工作),依据《民法典》第1192条,雇主(车主)需对事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司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如超速50%以上、故意别车导致追尾)时,雇主赔偿后可向司机追偿。
三、借用/租赁车辆时,车主无过错不担责,有过错则担责。根据《民法典》第1210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车主“过错”具体包括:明知车辆存在制动故障、灯光损坏等安全隐患仍出借;明知借用人无驾驶证、驾驶证被吊销或准驾不符;明知借用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仍出借等。
四、司机存在法定过错情形时,需独立承担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若司机因酒驾、毒驾、无证驾驶、逃逸等违法行为导致追尾事故,除民事赔偿外,还需承担相应行政或刑事责任。例如,酒驾导致追尾造成重大事故的,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此时刑事责任由司机独立承担,车主若对酒驾行为知情且未阻止,可能因“纵容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连带责任。
五、车辆存在安全隐患且车主未履行维护义务时,车主需担责。若追尾事故因车辆制动系统失效、刹车距离过长等机械故障导致,且车主未按规定定期年检、未及时维修车辆(如明知刹车片磨损严重未更换),则车主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需根据过错程度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综上,追尾事故责任划分的核心是“过错原则”:司机作为直接操控车辆的主体,原则上是责任承担者;车主仅在对事故发生存在法定过错(如车辆隐患、纵容违法驾驶等)时,才需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需结合事故认定书、车辆使用关系、过错程度等综合判断责任归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