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和出让是两种不同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没有绝对的“好坏”之分,需根据土地用途、使用主体、权益需求等实际情况综合判断。划拨适用于公益、公共事业等非经营性场景,出让则适用于商业、住宅等经营性场景,二者在成本、权利范围、使用限制上存在显著差异。

要判断划拨和出让哪种方式更合适,首先需明确二者的核心定义与法律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在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或无偿)取得的,没有使用年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则是国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出让金后取得的使用权,具有明确的使用年限(如住宅70年、商业40年、工业50年等)。

二者的核心区别体现在以下四方面,也是判断“好坏”的关键依据:

第一,取得成本不同。划拨土地使用权通常由土地使用者缴纳少量补偿、安置费用(针对原土地使用者)或无偿取得,无需缴纳土地出让金;而出让土地使用权需由使用者按市场价格向国家缴纳土地出让金,成本较高。例如,开发商通过“招拍挂”取得的住宅用地,土地出让金往往占项目成本的重要比例。

第二,使用年限不同。划拨土地使用权一般没有法定使用年限限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因公共利益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则有明确年限,具体根据土地用途确定,如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用地40年等,年限届满后需按规定申请续期(住宅用地自动续期,非住宅需依法办理)。

第三,权利范围不同。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受限较多,原则上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如需转让需经政府批准并补缴土地出让金,将划拨转为出让后才可进行;出让土地使用权则权利相对完整,在使用年限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无需额外审批(但需符合规划和法律规定)。

第四,适用场景不同。划拨土地使用权主要适用于非经营性、公益性场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具体包括: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例如,政府办公楼、学校、医院、公园、铁路公路等用地通常通过划拨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则适用于经营性场景,如商业地产、商品住宅、工业厂房等,这类用地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出让,体现市场配置资源的原则。

从优缺点来看,划拨的优势在于成本低、无使用年限压力,适合依赖财政投入的公益项目或公共设施;但劣势是权利受限,无法自由流转,难以通过土地使用权获取经济收益。出让的优势在于权利完整、可市场化流转,能满足商业开发、资产增值需求;但劣势是初始成本高(需缴纳出让金),且有使用年限限制,续期可能产生额外成本。

实践中,选择划拨还是出让需结合具体需求:若为政府机关、学校、医院等公益主体,或建设基础设施(如公路、供水设施),划拨是合规且经济的选择;若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或企业建设工厂用于生产经营,则必须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此外,划拨土地如需转为经营性用途(如划拨工业用地改为商业用地),需经政府批准并补缴土地出让金,办理出让手续后,方可按出让土地进行使用和流转。

综上,划拨和出让的“好坏”取决于土地的用途、使用主体的性质及对土地权益的需求。二者并非对立关系,而是国家根据土地用途管制和资源配置原则设定的不同使用权类型,核心是确保土地资源在公益与市场之间实现合理分配。

划拨和出让哪个好(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