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限定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其认定需结合犯罪构成要件及“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包括泄露行为方式、国家秘密密级与数量、泄露对象、造成后果等要素。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情形及标准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确定,核心在于“故意泄露”行为与“情节严重”的结合。
从犯罪构成来看,该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与一般主体并存,既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包括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因工作关系接触国家秘密的企业人员、科研人员等);主观方面须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国家秘密泄露,仍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客体是国家保密制度,即国家对秘密信息的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且达到“情节严重”程度。
具体泄露情形包括多种行为方式:一是通过口头、书面、电子数据传输(如邮件、聊天软件、网盘等)将国家秘密内容传递给不应知悉者;二是将载有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物品(如纸质文件、U盘、光盘等)交给或放置于不应接触者可获取的范围;三是在公开场合(如会议、社交媒体、新闻报道)未经允许谈论、发布国家秘密内容;四是故意扩大国家秘密的接触范围,如违规让无关人员查阅、复制秘密文件,或未采取保密措施导致秘密被扩散。
“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根据司法解释,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 按密级与数量认定: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若泄露的国家秘密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如多次泄露、向多人泄露),也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2. 按泄露对象认定:向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无论密级高低、数量多少,均直接认定为“情节严重”,因境外势力可能利用秘密危害国家安全。
3. 按危害后果认定:泄露国家秘密导致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的,如引发外交冲突、军事部署暴露、情报网络被破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如导致企业核心技术泄露、市场份额丧失、金融秩序混乱;引发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如公众恐慌、群体性事件;或致使刑事犯罪案件无法侦破的。
4. 其他严重情节:泄露国家秘密后,为逃避责任而隐匿、毁弃、伪造证据,或阻止他人揭发的;作为犯罪集团成员参与泄露国家秘密,或教唆、胁迫他人泄露的;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
此外,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泄露行为的,参照上述标准定罪处罚,但需注意其是否因职务、工作关系合法接触国家秘密,若属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后又泄露的,可能同时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需从一重罪处罚。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二(三)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泄露绝密级或机密级国家秘密的;
2、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以上的;
3、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
4、泄露国家秘密己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
6、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犯罪行为的立案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