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法律框架下,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无法通过任何流程断绝,法律不承认“断绝关系”的效力;拟制血亲(如收养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可通过法定程序解除,但需满足严格条件。
一、自然血亲关系:法律上不存在“断绝”可能
父母与子女的自然血亲关系基于血缘形成,是《民法典》明确保护的亲属关系,自出生即具有法定效力,且无法通过协议、声明、公证等任何方式解除。根据《民法典》第1043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第1067条进一步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这些义务具有强制性,不因双方“断绝关系”的约定而免除。
例如,即便双方签订“断绝关系协议”,或通过登报、公证等形式声明脱离关系,当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子女仍需依法支付赡养费;子女对父母的遗产仍享有法定继承权(除非父母通过遗嘱排除),反之亦然。司法实践中,此类“断绝关系”的协议或声明均被认定为无效,无法产生法律约束力。
二、拟制血亲关系:仅收养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可依法解除
拟制血亲关系(如养父母与养子女)是基于法律行为(收养)形成的,可通过法定程序解除,但需符合严格条件。根据《民法典》第1114条、第1115条,解除收养关系的情形包括:
1. 协议解除: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且需征得年满8周岁养子女的同意;若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也可协议解除。协议解除需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登记后收养关系解除。
2. 诉讼解除:若协议解除不成,可向法院起诉。例如,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虐待遗弃养子女,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成年养子女虐待遗弃养父母,养父母也可起诉解除。法院判决解除后,收养关系终止。
需注意,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但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需视情况而定:未成年养子女解除收养后,与生父母关系自动恢复;成年养子女是否恢复,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断绝关系”的现实误区与合法解决途径
现实中,部分人因家庭矛盾试图通过“断绝关系”逃避义务或解决纠纷,这是典型的认知误区。法律不支持通过断绝关系解决矛盾,合法途径包括以下几种:
1. 家庭内部沟通与调解:优先通过家庭成员协商,或请求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等第三方介入调解,化解矛盾。
2. 通过诉讼解决具体纠纷:若涉及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等争议,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判决。例如,父母可起诉子女支付赡养费,子女可起诉父母支付抚养费,但需以具体权利义务为诉讼标的,而非“断绝关系”。
3.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若存在家庭暴力(如虐待、遗弃),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对方实施暴力、骚扰等行为,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身权益。
四、总结:法律不支持“断绝自然血亲关系”,矛盾需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综上,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无法断绝,拟制血亲(收养)关系仅可通过法定程序解除。任何试图通过协议、声明等方式“断绝关系”的行为均无法律效力,反而可能因逃避法定义务(如赡养、抚养)承担法律责任。若家庭矛盾难以调和,应优先通过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具体争议,而非追求“断绝关系”这一不切实际的目标。法律的核心是保护亲属间的基本权利义务,维护家庭伦理与社会秩序,这也是“断绝自然血亲关系”不被允许的根本原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