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层面不存在“假离婚”的概念,通过“假离婚”购买房屋的行为本质上是双方自愿办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解除后购买的房屋归属需根据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确定,若涉及财产分割争议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此类行为存在婚姻关系无法恢复、财产分割约定失效、政策违规处罚等多重风险,处理时需以实际离婚登记及财产协议为依据,同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详细解答:所谓“假离婚”,通常是指夫妻双方为规避购房政策(如限购、贷款资格等)而自愿办理离婚登记,待购房后再复婚的行为。但从法律角度,离婚登记一旦完成,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双方在法律上成为单身状态,该行为实为“真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因此,“假离婚”的核心法律风险在于:婚姻关系解除具有不可逆性,而后续房屋购买及财产分割需按真实离婚后的法律规则处理。
关于房屋的具体处理,需结合离婚登记时的财产约定及购房实际情况综合判断。若双方在“假离婚”时签订了离婚协议,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若协议中明确约定“离婚后购买的房屋归一方所有”,则该房屋可能被认定为登记方的个人财产;若未明确约定,且购房资金来源于双方共同财产(如离婚前的夫妻共同存款),则可能被认定为双方共同财产,但需提供资金来源的证据(如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等)。
实践中,“假离婚”购房常引发两类争议:一是一方在离婚后反悔不愿复婚,导致婚姻关系无法恢复;二是购房后因财产分割产生纠纷。例如,若双方约定“离婚后由一方以个人名义购房,复婚后房屋归双方共有”,但未将该约定写入离婚协议,仅通过口头或私下协议约定的,该约定无法对抗离婚协议的效力,另一方可能无法主张房屋所有权。此外,若购房时使用了虚假材料(如伪造离婚证明、隐瞒婚姻状况),还可能面临购房合同无效、银行贷款被收回、税务部门追缴税款甚至行政处罚等风险,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诈骗或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若已通过“假离婚”购房并产生纠纷,处理时需以法律事实为依据:首先,确认离婚登记的合法性,婚姻关系解除后双方的行为需按单身身份认定;其次,梳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若协议内容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如一方以不复婚为由逼迫另一方放弃财产),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向法院请求撤销或变更协议;最后,若购房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可通过举证资金流水、购房时间等证明房屋为共同出资,主张按出资比例分割。但需注意,此类纠纷举证难度较大,且法院通常不认可“假离婚”的主观意图,仅以客观法律事实(离婚登记、财产协议)作为裁判依据。
综上,“假离婚”购房本质是通过牺牲婚姻关系换取购房资格,不仅无法保障“复婚”目的实现,还可能导致财产损失、法律责任等严重后果。建议通过合法途径满足购房需求,避免因“假离婚”陷入婚姻与财产的双重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