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离婚登记申请需在30日离婚冷静期内,由双方共同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提交书面申请,需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及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经审核后婚姻登记机关将注销原离婚登记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相关规定,撤销离婚登记申请的流程和要求需严格遵循法律框架,具体内容如下:
一、法律依据与核心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冷静期”制度,即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30日冷静期是撤销离婚登记申请的法定时间限制,超过该期限未申请撤回且双方未共同申请离婚登记的,原离婚登记申请将自动失效。
二、撤销申请的主体与条件
撤销离婚登记申请需满足两个核心条件:一是双方共同申请,单方无法单独撤回离婚登记申请,需夫妻双方达成一致意愿;二是在冷静期内提出,即自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算,30日内(含第30日)提交撤回申请。若冷静期届满后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原离婚登记申请将自动作废,无需额外申请撤销。
三、具体手续流程
1. 申请提交:双方需共同前往最初提交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明确表示自愿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签字确认。
2. 材料审核: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对双方身份、提交材料及申请意愿进行审核,确认是否在冷静期内、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3. 注销登记:审核通过后,婚姻登记机关将收回《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并在婚姻登记系统中注销原离婚登记申请记录,双方婚姻关系状态恢复为“存续”。
四、必备证件清单
撤销离婚登记申请时需携带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具体以当地婚姻登记机关要求为准):
双方身份证:需在有效期内,且与户口簿信息一致;
户口簿:含户主页及本人页,若户口簿信息与身份证不一致需先到公安机关更新;
结婚证:需为双方合法有效的婚姻登记证明;
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即婚姻登记机关最初受理离婚登记申请时出具的凭证,若回执单遗失,需提交书面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五、注意事项
1. 若冷静期内一方不同意撤回,另一方无法单独撤销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双方未共同办理离婚登记的,原申请自动失效;
2. 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后,若双方再次申请离婚,需重新经历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等流程;
3. 若双方在冷静期内就离婚问题产生争议,可通过诉讼途径由法院判决离婚,不受离婚登记申请撤回的影响。
综上,撤销离婚登记申请需严格遵守“冷静期内、双方共同申请、材料齐全”的原则,建议提前与当地婚姻登记机关沟通确认具体要求,确保流程顺利完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