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身份证结婚不属于法定无效婚姻情形,但可能因婚姻登记程序瑕疵导致婚姻登记行为可撤销,或需通过行政诉讼纠正登记错误。
在司法实践中,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较为特殊,其法律性质需结合婚姻效力的法定要件及登记程序综合判断。首先需明确,婚姻无效的认定严格限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冒用身份证结婚并不直接构成无效婚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法定无效婚姻仅包括三种情形: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这三种情形均属于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缺陷,即婚姻关系从根本上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成立条件。而冒用他人身份证结婚的核心问题在于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即登记行为所依据的身份信息与实际当事人不符,但双方可能存在真实的结婚合意(如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具备结婚实质要件),或一方通过欺诈手段骗取登记。因此,此类情形不属于法定无效婚姻范畴,不能直接通过“宣告婚姻无效”程序解决。
从法律性质看,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理的婚姻登记属于“错误登记”,即行政机关在登记过程中未能核实身份信息真实性,导致登记行为与实际情况不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意味着,纠正冒用身份证的错误登记需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登记机关的错误登记行为。
实践中需区分两种具体情形:若双方实际存在结婚合意(如一方因自身原因无法登记,借用他人身份证与对方登记,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此时婚姻登记虽存在程序瑕疵,但双方可能具备结婚实质要件(如达到法定婚龄、无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等)。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先通过行政诉讼撤销错误的婚姻登记,再由双方凭真实身份重新办理登记,或根据实际情况确认婚姻关系效力。
若一方以欺诈手段冒用他人身份证登记,且双方不存在真实结婚合意(如一方为骗取财物、规避债务等虚构婚姻),则属于“假结婚”范畴。此时,被冒用身份者可提起行政诉讼,以“本人未亲自到场、登记材料虚假”为由请求撤销婚姻登记,法院经审查属实后,会依法撤销错误登记,该婚姻关系自始不具备法律效力。同时,冒用他人身份证者可能涉嫌行政违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若情节严重,还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面临刑事处罚。
此外,需注意区分“可撤销婚姻”与冒用身份证结婚的差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可撤销婚姻仅包括“胁迫结婚”和“一方隐瞒重大疾病”两种情形,冒用身份证并不属于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因此,冒用身份证结婚的救济途径主要通过行政诉讼纠正登记程序错误,而非直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
综上,冒用他人身份证结婚不构成法定无效婚姻,但婚姻登记行为因身份信息虚假存在程序瑕疵。当事人需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错误登记,若涉及欺诈、伪造证件等行为,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登记时也应严格履行审查义务,避免因程序疏漏导致登记错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