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共同债务的确定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核心标准包括债务是否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形成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三者满足其一,即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在离婚纠纷中,共同债务的认定直接关系到财产分割与债务承担,需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满足以下情形之一:

一、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形成的债务。这一情形强调“共债共签”原则,即债务形成时需有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具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债务,例如共同签署借款合同借条等;二是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后,另一方通过书面、口头或实际行为(如共同还款)进行追认。例如,丈夫以个人名义向银行借款用于购房,妻子在借款合同中作为共同借款人签字,或在事后向银行出具还款承诺书,均构成共同意思表示,该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二、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即使债务仅以一方名义产生,但若实际用于维持夫妻共同生活,仍属于共同债务。“共同生活”的范围包括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及超出日常生活范围的重大支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通常指衣食住行、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常规开支,例如一方为支付家庭水电费、子女学费而借款;超出日常生活范围的支出则需结合家庭经济状况、当地生活水平等综合判断,例如为购买夫妻共同居住的房产、支付家庭成员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所负债务,即使金额较大,只要用于共同生活,仍可认定为共同债务。

三、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若债务直接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经营收益实际用于家庭生活,也构成共同债务。实践中,“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需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是否共同参与经营决策(如共同制定经营计划、参与管理)、经营主体是否为夫妻共同投资(如共同持股的企业)、经营收益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如企业利润用于支付房贷、子女教育费用)等。例如,夫妻共同经营一家超市,丈夫以个人名义向供应商借款用于进货,该债务因直接服务于共同经营且收益用于家庭,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需特别注意,以下情形通常认定为个人债务,而非共同债务:一是一方婚前形成的债务(但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除外);二是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友所负债务;三是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且经营收益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四是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所负债务。

举证责任方面,主张债务为共同债务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债权人或夫妻一方主张债务为共同债务时,需提供证据证明债务的形成存在共同意思表示(如共同签字的合同)、债务实际用于共同生活(如消费凭证、转账记录)或共同生产经营(如经营流水、利润分配记录)。若无法举证,该债务可能被认定为个人债务,由负债方独自承担。

综上,离婚共同债务的认定需结合债务形成原因、用途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核心在于债务是否与夫妻共同利益相关联。当事人在处理离婚债务问题时,应注意留存债务相关证据,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明确债务性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离婚共同债务怎么确定(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