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涉及的房产赠与条款,通常不能随意撤销。此类条款与一般民事赠与不同,具有身份属性和道德义务性质,一旦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协议生效后赠与人无权单方撤销,除非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可撤销情形。
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能否撤销,需结合协议性质、法律规定及具体情形综合判断。从法律层面看,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基于解除婚姻关系,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达成的综合性协议,其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包括房产赠与)与身份关系紧密绑定,具有特殊法律属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该协议自双方完成离婚登记时生效,其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房产赠与作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内容,并非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无偿赠与,而是基于婚姻关系解除、子女抚养等身份关系产生的特殊约定,具有身份属性和道德义务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因涉及对配偶或子女的生活保障、子女抚养等道德义务,即使房产未办理过户登记,赠与人也不得依据普通赠与合同的规定单方撤销。
实践中,法院通常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是双方为解除婚姻关系而作出的整体安排,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例如,夫妻双方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以保障子女生活稳定,该约定涉及未成年人利益保护,赠与人反悔主张撤销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若允许一方随意撤销,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另一方及子女的合法权益。
当然,例外情形包括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条,若一方能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被欺诈、胁迫等情形,可在法定期限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法院撤销该赠与条款。但需注意,主张欺诈、胁迫需提供充分证据,如录音录像、书面证据、证人证言等,举证难度较高。
此外,若房产赠与条款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如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但此类情况较为罕见,实践中主要争议集中于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事由。
若一方拒不履行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义务,另一方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对方履行办理房产过户登记等义务。法院通常会支持守约方的诉讼请求,判决赠与人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综上,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撤销。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谨慎处理财产分割事项,避免事后反悔引发纠纷。若确实存在可撤销情形,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