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后新增工程项目需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通过协商一致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处理,若新增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则必须重新招标,同时需留存完整证据链防范风险。
中标后新增工程项目的处理,需兼顾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必须严格遵循“先协商、后变更”的原则,避免因程序违法或约定不清引发纠纷。实践中,可从以下五个核心环节推进:
新增项目若属于“实质性变更”,需警惕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此处“实质性内容”包括项目范围、价款、质量、工期等核心要素。若新增项目导致原合同上述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如新增工程占原项目造价30%以上,或工期延长超过原工期50%),可能被认定为“背离实质性内容”,面临行政处罚(《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可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或合同变更无效的风险。
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是核心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明确,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因此,新增工程项目需由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协议中必须明确新增项目的范围、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工期调整、质量标准及验收要求。例如,价款约定需避免“暂定价”“据实结算”等模糊表述,应根据原合同计价原则(如固定单价、可调价格)明确新增项目单价,或通过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出具评审意见确定价款,防止后续因价格争议引发诉讼。
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新增项目必须重新招标。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若中标后新增工程项目的估算价达到上述标准,且该项目与原中标项目不属于“不可分割的配套工程”或“因设计变更导致的少量增补”,则必须重新履行招标程序。实践中,需注意“不可分割性”的界定:若新增项目需依托原项目主体结构或核心设备才能实施(如办公楼主体施工完成后新增电梯安装,且电梯属于原设计遗漏项),可认定为配套工程;若为独立的新增工程(如原中标项目为厂房建设,新增项目为厂区道路施工),则需单独招标。
协商过程需留存完整证据链。新增项目的提出、协商、确认等环节,均需形成书面文件并由双方签字盖章。具体包括:新增项目的立项申请(如招标人因功能调整提出的书面需求)、双方沟通纪要(需注明时间、参与人员、主要协商内容)、新增工程量清单确认单、造价核算依据(如定额标准、市场询价记录)等。这些证据既是补充协议的附件,也是发生争议时主张权利的关键依据。例如,某建设工程纠纷案中,法院因中标人无法提供新增项目的书面协商记录,最终认定单方面增加的工程量不予认可,导致该部分工程款未获支持。
工期与质量责任需单独明确。新增项目可能导致原合同工期延长,补充协议中需约定工期调整方式(如在原工期基础上顺延X日,或重新确定总工期),并明确因新增项目导致的工期延误责任划分(如非中标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中标人有权索赔停工损失)。质量方面,需根据新增项目的性质(如结构工程、装饰工程)明确质量验收标准(如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并约定质量保修期(如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为5年),避免因质量问题引发后续责任纠纷。
综上,中标后新增工程项目的处理,需以“合法合规、权责清晰、证据完整”为核心,通过规范协商流程、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必要时重新招标等方式,确保双方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